广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灵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政发〔202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灵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广灵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灵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规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式,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4〕41号)、《广灵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及专业化管护工作方案》(广政发〔2025〕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章 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工程管理体制: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县域集中统管模式。由广灵泓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广灵县神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供水县域“1+N”分级统管模式,即县级统一管理+区域分片协助管理。明确县级农村供水统管主体为广灵泓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管理责任及义务,对广灵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覆盖范围内的供水工程直接进行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对未覆盖的区域采用公司+乡镇水管站+村委会+村级管水员的机制进行管护,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供水用水工作负总责,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农村供水保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人民政府应统筹农村供水用水所需资金,用于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补贴等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持续稳定运行。
农村供水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1.县水务局:组织指导农村供水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
2.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的核定及审批等。
3.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补贴等财政扶持政策,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5.大同市生态环境广灵县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水源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划定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6.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地区、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
7.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供电公司: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施机井供电设施改造,供电价格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9.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主体责任,成立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水费征收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多种形式收费制度,由县域统管队伍统一收取,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覆盖范围水价由县发科部门核定批准。未覆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域统管单位根据供水实际情况报县发科部门核定。
第七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八条 统管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质、水费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科、市场、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维修养护经费
第九条 维修养护经费筹集与使用
1.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资金通过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
2.县财政每年预算500万元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应急和日常的维修养护等运行管理工作,由统管单位统一实施,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五章 水源地保护及水质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务、自然资源、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广灵分局负责水源地确权划界工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不得挖坑、取土、挖砂、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不得从事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全县水质检测由县神泉供水公司负责。水质检测要严格按照省、市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管理系统”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实时监测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情况。
第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或存在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县、乡人民政府,同时疾控中心、生态环保和水务等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生态环保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水管站应当制定本辖区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水务局会同县发科、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应急、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各乡镇和县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保、发科、住建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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