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灵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供水单位:
《广灵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灵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加强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特制定本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章工程管护内容
第二条 水源保护
(1)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如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
(2)定期对水源进行水质监测,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第三条 水质管理
(1)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
(2)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水质达标。
(3)如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县水务局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 工程设施管理
(1)对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对重要设施设备,如水泵、消毒设备等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第五条 人员管理
(1)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2)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应急管理
(1)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如水源污染、供水中断等。
(2)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3)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七条 管理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机井、水池、提水站、输配水管道、管理房等设施。
第八条 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均移交受益村委会,为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各村委会负责维护管理。入户工程、水窖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乡(镇)、村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在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维修养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开展本区域安全饮水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等制度,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2.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供水水源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3.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4.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5.负责组织村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6.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7.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8.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饮用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安全饮水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2.督促水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3.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并协助物价部门对本村供水工程核定收费标准。
4.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水管站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5.合理解决农田灌溉与饮用水供水的关系,必须保证毎天每人用水量40升以上,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
第十四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隶属县水务局。其职责为:
(1)全县已建水利工程,逐项建档立卡,全面掌握各项水利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鉴定各项工程的完好程度。
(2)重点督促落实管护责任。
(3)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对运行不正常、损坏较轻的工程,认真做好维修计划,申报争取维修资金,落实维修责任。
第十五条 凡新增的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由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审查后报乡镇水管站审核,通过审核后,由村委会安装通水。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乡镇水管站备案,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护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护制度由广灵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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