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0000/2024-00034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29 15:44
标题: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文号: 广政办发〔2024〕25号
时效: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9 15:44 来源: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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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办发〔202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同政办发〔2024〕27号)要求,经2024年7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1.去世后选择在广灵县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所有人员;

2.在异地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广灵户籍人员;

3.广灵县范围内因土坟迁移需要火化的遗骸。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一)县殡葬服务中心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标准

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普通纸棺)。普通殡仪车400元/具/次。

遗体存放费(含冷藏、3天内)。遗体存放50元/具/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价。

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400元/具。

骨灰寄存费(1年内)。普通价位100元/盒/年(含骨灰寄存证),寄存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超过一年不足一月的按一年收取。

骨灰盒(价值200元以内)。根据群众需求和意愿免费提供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在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的丧者,均按照以上标准减免。

(二)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减免标准

在异地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广灵县户籍人员在我县报销,按照我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定价标准报销,使用骨灰盒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超出减免项目和减免标准的费用自理,未选用减免项目不进行补偿。发改部门重新调整定价之后,减免标准按照新的定价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在广灵县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遗体,经交验相关材料后,结算时直接免除惠民项目相关费用。

(二)广灵县范围内因土坟迁移需要火化的遗骸在广灵县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经交验相关材料后,结算时直接免除惠民项目相关费用。

(三)广灵县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后火化且未享受基本殡

葬服务减免政策的,丧事办结后1年内(以发票时间为准),经办人在我县民政部门交验相关材料,办理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在火化地享受减免政策的则不予报销。

四、资金保障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后,县殡葬服务中心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确保县殡葬服务中心正常运转。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性。殡葬服务机构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密切配合。县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三)规范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坚持便民、利民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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