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0000/2024-00027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09 16:50
标题: 关于开展全县2024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复核及新增申请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广政办发〔2024〕19号
时效:

关于开展全县2024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复核及新增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9 16:50 来源: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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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办发〔202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按时完成全县2024年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审核及申报工作,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政办发〔2014〕71号)、《大同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4〕148号)、《大同市扩大公租房服务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7〕24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函〔2021〕1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县2024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复核及新增申请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核年审

(一)年审对象

2024年1月1日前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全部对象。年审对象应在年审期间主动到所在社区进行年审登记,凡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二)年审条件

1.复核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进行年审。

①复核对象实际在壶泉镇建成区内的西关村、北关村、城新村、北道岩村、沙河村、南关村、东台村、蕙花村、三庄村、商村、西河乡村、西河洼村、聚合村、稻地村、和兴村15个“城中村”居住半年以上的;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660元(广灵县2023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自有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2.在复核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①未按时参加年度复核的;

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收入或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③在3年之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④申请对象3年之内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⑤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市场管理部门注册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

⑥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拥有家庭用车税后8万元以上或经营性机动车税后15万元以上以及购车2辆以上的,且购车在5年以内的,但车辆在上年度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⑦申请对象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含营业房、写字楼等)的,但非居住类房屋出卖、赠与、析产、判决、司法裁定等已满5年的除外;

⑧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经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批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除外;

⑨申请对象已经享受住房保障实物配售、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⑩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3.年审内容

参加年审的享保家庭须填写《广灵县住房保障情况复核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③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

④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⑤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及出租房屋的产权来源证件;

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除以上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工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⑦新就业无房职工人员除以上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打印的学历证明;缴纳社保证明;

⑧审核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年审时间安排

2024年度复核工作从8月10日开始,至8月30日结束。

5.年审复核程序

①申请年度复核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广灵县住房保障情况复核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申请资料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比对,比对完成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居住地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加注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②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符合补贴发放对象。

二、新增申请

(一)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包括以下六类对象:

1.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新就业无房职工;

5.农业转移人口;

6.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本年度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本年度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本年度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特别是要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农民工、乡村医生、乡村教师等)、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转移至我县工业园区的从业人员、京津冀蒙等地来我县的务工人员以及取得我县居住证的持有人,能够享有同等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二)保障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1.申请对象实际在广灵县壶泉镇建成区内的西关村、北关村、城新村、北道岩村、沙河村、南关村、东台村、蕙花村、三庄村、商村、西河乡村、西河洼村、聚合村、稻地村、和兴村15个“城中村”居住1年以上的;

2.收入标准

申请对象人均年收入低于30660元(广灵县2023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居可支配收入);

3.住房标准

申请对象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自有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三)在审核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资格:

1.在3年之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申请对象3年之内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市场管理部门注册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

4.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拥有家庭用车税后8万元以上或经营性机动车税后15万元以上以及购车2辆以上的,且购车在5年以内的,但车辆在上年度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5.申请对象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含营业房、写字楼等)的,但非居住类房屋出卖、赠与、析产、判决、司法裁定等已满5年的除外;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经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批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除外;

7.申请对象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售、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8.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四)申请资料

新增申请对象须填写《广灵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中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新就业无房职工,出具劳动合同,单位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出具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备案信息,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务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暂住证,务工单位收入住房证明;农业转移人口,出具户口所在地村委、乡政府的农业转移人口证明,居住地村委会出具暂住证明及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1年以上备案材料或公安机关暂住证;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

4.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5.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及出租房屋的产权来源证件;

6、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除以上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工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新就业无房职工人员除以上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打印的学历证明;缴纳社保证明;

8、审核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时间

2024年度新增工作从8月10日开始,至8月30日结束。

(六)申请程序

1.申请家庭应当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广灵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申请资料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人信息比对,比对完成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居住地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加注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社区报送的材料后,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符合补贴发放对象。

三、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社区居委会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市场管理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员缴纳公积金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涉及退休人员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情况。

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登记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并上报,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复核和专项检查。

四、补贴标准

2024年度城镇住房资金补贴标准为,以上六类符合条件的复核及新增保障家庭,中低收入无房家庭每年每户补贴2300元、中低收入自有房家庭每年每户补贴2000元;低保户无房家庭每年每户补贴2800元、低保户自有房家庭每年每户补贴2500元。

五、责任追究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有骗取住房保障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追回冒领金额,拒不退还补贴资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相关不良信息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同时函告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员

从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住房保障的。

2.群众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来访申请对象及群众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与核实,多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

4.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贪污、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

(三)其他部门及个人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或不按规定履行住房保障工作相应职责,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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